• <fieldset id="82iqi"></fieldset>
    <tfoot id="82iqi"><input id="82iqi"></input></tfoot>
  • 
    <abbr id="82iqi"></abbr><strike id="82iqi"></strike>
  • 美國法院駁回Facebook撤訴請求,FTC反壟斷監管又進一步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以下簡稱FTC)訴Meta(其更名前為Facebook,以下仍稱Facebook)的反壟斷案又有重大進展。

    當地時間1月11日,Facebook要求撤銷FTC針對其的壟斷訴訟案遭到華盛頓特區聯邦法院的駁回,法院裁定FTC訴Facebook案推進到下一步訴訟進程。法官James Boasberg稱,法院認為“FTC的指控是真實的,它的要求很合理”。

    至此,Facebook不得不接受反壟斷機關在法庭上對其發起的正面挑戰。

    這宗壟斷訴訟案已經持續一年。2021年1月13日,FTC向法院提交了訴狀,訴由為Facebook利用收購與封禁API策略濫用壟斷地位。

    前者,主要涉及對Instagram和WhatsApp的收購。后者,則與2021年2月,抖音在國內法院起訴騰訊反壟斷案中的行為類似,即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社交媒體限制競爭對手的接入。所不同的是,Facebook屏蔽的只有相關產品的API接口,并未對用戶聊天等場景進行限制,且在FTC起訴之前,早已迫于輿論壓力自行解除。

    2021年6月,法官裁定FTC的起訴狀事實陳述不足,允許FTC于30天內補充相關事實與證據。這一波折,讓部分人士對Facebook感到樂觀,似乎其勝局已定。

    顯然,Facebook高興得有點早。在本次的裁定中,法院對FTC補充后的起訴狀予以認可,認為其“更加有力和詳實”,并駁回了Facebook的駁回起訴申請,要求其于1月25日前提交答辯意見。

    當前,全球政府針對科技巨頭的監管正在全面加強,這起舉世矚目的、由美國政府發起的反壟斷訴訟,代表了美國政府對科技巨頭加強監管的態度。

    《互聯網法律評論》今日轉發華東政法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翟巍教授的一篇舊文,解讀美國法院對Facebook封禁API策略的認定。該文原標題為《鏈接封禁壟斷行為未獲美國法院背書——解析美國臉書案最新進展》(2021年7月5日發表于“華政競爭法研究中心”)。

    去年(注:指2020年),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正式起訴臉書公司涉嫌壟斷,臉書公司被指控的壟斷行為包括鏈接封禁及殺手并購。最近,該案件取得進展,美國地方法院駁回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起訴狀。值得注意的是,這一駁回行為并非意味著頭部平臺的鏈接封禁壟斷行為已經獲得美國地方法院背書;恰恰相反,以拒絕開放API為主要形式的鏈接封禁行為依舊處于美國反壟斷的“風暴眼”。

    01美國法院駁回起訴狀不代表為鏈接封禁壟斷行為背書

    早在2001年美利堅合眾國訴微軟案中,微軟公司就被質疑通過改變或操縱API接口的方式,達到使其IE瀏覽器軟件更具競爭優勢的目的。雖然這一案件最終達成和解,但依據和解方案要求,微軟公司必須矯正封禁行為,與第三方公司共享其API。

    在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起訴臉書公司案中,雖然美國地方法院在近期駁回起訴狀,但這一駁回行為不應被誤讀或過度解讀。事實上,駁回起訴狀并不意味著駁回反壟斷案件本身,更不代表美國地方法院已經認可臉書公司實施鏈接封禁行為的正當性。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依然可以在修改起訴狀內容后(例如,增補證明臉書公司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材料),重新向地方法院提交起訴狀。

    不容忽視的是,正是由于被告臉書公司能夠自我糾錯與擁抱監管,較早放棄施行鏈接封禁行為,才使它暫時免于嚴苛的反壟斷判罰。具體來說,依據美國地方法院在駁回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起訴狀時所列舉的一項理由,由于在2018年臉書公司已經主動廢止不向競爭對手提供API接口的鏈接封禁政策,因此臉書公司被訴的“過去時”的拒絕開放API行為并不契合《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第13(b)條規定的“正在進行中”或“很可能將要發生”的壟斷行為構成要件。

    02美國法院廓清鏈接封禁壟斷行為的違法屬性與判定標準

    無論是在本次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訴臉書公司壟斷案中,還是在被稱為“國內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第一案”的抖音訴騰訊鏈接封禁壟斷案中,核心爭議問題均是“如何劃分頭部平臺企業鏈接封禁壟斷行為與合法經營自由之間的界限”。令人振奮的是,美國地方法院在駁回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起訴狀時,針對這一核心爭議問題的解決路徑提出頗具創見的司法指引,廓清了鏈接封禁壟斷行為的違法屬性與判定標準。

    依據美國地方法院的觀點,雖然頭部平臺企業在投資建立自身的平臺基礎設施后,沒有普遍性義務幫助競爭對手;然而它拒絕向競爭對手開放API接口的行為(特別是撤回已經給予的API接口)依舊有可能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

    依據美國地方法院的細化闡釋,頭部平臺企業拒絕開放API接口行為可能構成壟斷行為的前提條件包括:其一,頭部平臺企業和被拒絕的交易相對方之前存在交易關系;其二,頭部平臺企業依然與市場上其他主體開展同類交易;其三,頭部平臺企業拒絕交易會使自身受到短期利潤損失,因此無法用排擠競爭對手之外的其他原因合理解釋這一行為。由于美國屬于判例法國家,美國法院兼具“司法”與“造法”功能,因而美國地方法院做出的這一司法指引勢將產生泛化的“準法律”效力。

    除上所述,依據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的調查,頭部平臺企業實施鏈接封禁行為亦不符合經濟性標準,因而它缺乏正當性。具體來說,由于頭部平臺企業在實施開放API等互聯互通行為時,需要承擔的主要成本就是重新設計平臺存儲形式,并不需要額外負擔高昂的設施改造成本與維護成本,因而它們反向實施的拒絕開放API等鏈接封禁行為就缺乏經濟合理性與客觀必要性。

    03他山之石:美國臉書案司法指引的域內借鑒意義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我國互聯網平臺經濟領域,鏈接封禁行為受到《反壟斷法》規制的前提條件是該行為施行缺乏“正當理由”。而美國地方法院在臉書案中做出前述司法指引,提供了關于鏈接封禁行為是否具有“正當理由”的反推式評估標準,這對我國執法、司法機關精準規制鏈接封禁行為具有重要借鑒價值。

    依據美國地方法院“由果及因”的推導邏輯,如果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頭部平臺企業原先向各方經營者開放API接口,但其后卻只向具有合作關系、聯盟關系的經營者開放API接口,而撤回已經給予其他經營者的API接口,那么由此得出的合理推論就是,這一頭部平臺企業實施鏈接封禁行為并非出于正常、合理的經營需要,而是意圖通過選擇性封禁手段排擠、限制競爭對手,最終迫使整個市場的產品、服務內化為該企業平臺基礎設施的構成部分。從對國內微信封禁事件分析可知,騰訊公司利用微信平臺封禁抖音、淘寶鏈接的行為恰恰就屬于美國法院所述的頭部平臺企業“先開放而后撤回API接口”的情形,因而它涉嫌構成拒絕交易形態的壟斷行為,但這一鏈接封禁政策延宕日久,至今未被騰訊公司廢止。

    從相關市場界定視角分析,臉書平臺、微信平臺直接涉及的相關市場是社交網絡與社交媒體市場。在這一市場中,平臺企業旨在通過促進“內容與信息在線共享、創建、交流”的方式吸引廣大用戶。由此引申出一個衍生的法律問題:頭部平臺企業實施的鏈接封禁行為是否還損害用戶的信息分享權益,并由此侵犯用戶基本的通信自由權?對于這一問題的回答,需要進行個案分析,不應采取“一刀切”的標準。

    以臉書公司為例。雖然這家公司由于侵犯用戶的數據自主權,而被德國反壟斷執法機關認為構成剝削性濫用壟斷行為,但這家公司之前在美國實施的鏈接封禁行為并未屏蔽用戶的信息分享功能,因此它的鏈接封禁行為未侵犯作為用戶基本權利的通信自由權。而國內微信平臺屏蔽抖音、淘寶鏈接的行為實質上是屏蔽了用戶的信息分享功能,因此這一行為涉嫌侵犯用戶基本的通信自由權。舉例而言,在近三年發生的國內用戶起訴騰訊微信封禁壟斷案件中(例如,律師張正鑫起訴騰訊案),原告均主張自身的通信自由權受到鏈接封禁壟斷行為的侵害。

    鑒于通信自由權是用戶神圣不可侵犯的憲法性權利,我國執法、司法機關在審查頭部平臺企業涉嫌的鏈接封禁壟斷行為時,不僅應當考察鏈接封禁行為對市場競爭機制的影響,而且應當分析這一行為對用戶基本權利的侵害后果,并對嚴重侵犯用戶通信自由權的封禁行為予以一票否決。

    綜上所述,互聯互通是數字經濟的基本屬性,唯有消除鏈接封禁壟斷行為,才能確保數字經濟的整體發展效率,提升社會公眾福祉。在作為判例法國家的美國,百年以來反壟斷法未曾大修。但在美國地方法院駁回臉書案起訴狀之際,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通過《終止平臺壟斷法案》等六項反壟斷法案。這種大規模的反壟斷立法屬于美國的破天荒事件,它充分表明美國立法機關強化數字經濟時代反壟斷監管的意志。由此可以預見,臉書案起訴狀被地方法院駁回只是美國更大反壟斷風暴來臨前的短暫寧靜,包括臉書公司在內的GAFA企業唯有主動放棄實施鏈接封禁等壟斷行為,才能實現自身平穩發展的目標。同樣,在我國中央政府強調“強化反壟斷監管,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的新時代背景下,國內頭部平臺企業唯有改弦易轍,放棄實施鏈接封禁等壟斷行為,才能迎來可持續發展的光明未來。

    作者:翟巍 華東政法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免責聲明】此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本平臺無關。本平臺對文中陳述、觀點判斷保持中立,不對所包含內容的準確性、完整性或可靠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

    本文來自微信公眾號“Internet Law Review”(ID:Internet-law-review),36氪經授權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