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罰3萬:關于送貨上門、暴力分揀與惡性競爭,新規來了
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共計十章八十條,從提升快遞服務質量、強化快遞安全管理、保障快遞員群體合法權益以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等方面,對快遞業務經營行為作出制度性安排,并規定了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關于社會關注的送貨上門問題,征求意見稿提到,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經用戶同意,不得代為確認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將快件投遞到智能快遞箱、快遞服務站等快遞末端服務設施。
處罰方面,征求意見稿第六十六條指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分揀作業時,拋扔快件、踩踏快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損毀的;未經用戶同意以代為確認收到快件或者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方式投遞快件的;未按照與用戶約定的收件地址投遞快件的。
產生以上行為,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并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郵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并可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關于加盟網點管理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到,兩個以上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統一的快遞服務品牌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遵守共同的服務約定,在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業務流程、生態環保、從業人員合法權益保障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
第六十三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將快遞業務委托給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經營,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關于市場競爭方面,其中提到,快遞企業無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提供快遞服務的;向他人作出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經營快遞業務宣傳,牟取不當利益的。有以上情形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構成價格違法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關于快遞小哥權益保護方面,第三十八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快遞從業人員約定按照收寄、投遞快件的數量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按照行業勞動定額標準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合理確定快遞從業人員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工資標準。
第四十條提到,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認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通過投訴、申訴牟取不正當利益,但仍與其訂立快遞服務合同,由此造成企業損失的,企業內部不得追究或者變相追究從業人員的責任。
征求意見稿對快遞隱私保護也提出了要求。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建立快遞運單(含電子運單)制作、使用、保管、銷毀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采取加密、去標識化等安全技術措施保護快遞運單信息安全,不得完整顯示自然人身份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使用、倒賣快遞運單。
據悉,現行《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于2008年7月公布施行,并在2012年修改后沿用至今。隨著快遞服務行業快速發展,快遞擅自代收、入柜等不規范的投遞行為逐漸引起越來越多用戶的不滿,消費者對更優質快遞服務提出新的期待。
國家郵政局表示,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征求意見期間,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于2022年2月5日前通過相關渠道進行反饋。
本文來自微信公眾號“快遞觀察家”(ID:exobserver),作者:億豹網,36氪經授權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