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探店視頻要標明“廣告”?那么影視劇植入呢
日前,《法治日報》在一篇相關報道中援引探店行業利益相關人士的消息顯示,“探店這個圈子水特別深,有博主收了錢只說好的”,并且目前“已形成探店刷好評產業鏈”。圍繞探店博主這一新興行業,《法治日報》也采訪了業內專家,而對于探店的法律方面相關問題指出,收費探店視頻應顯著標明“廣告”。
事實上談起廣告的起源,古代店小二在路邊的吆喝、店鋪門頭掛起的招牌無疑都是廣告的雛形。而如今的廣告則通常是指商業廣告,以付費的方式通過媒介向消費者傳播商品或服務信息的模式。
在互聯網不甚發達時,報刊、雜志、電視、廣播作為四大傳統媒體也承載了大部分的廣告作用,但在“人人皆可發聲”的互聯網時代,KOL、KOC,以及以資訊形式出現的“軟文”,也逐漸成為了品牌及商家推廣的重要渠道。在《法治日報》這一報道中也點出了需要大家思考的一個問題,那就是收費探店視頻是否可以視作一種廣告行為?
援引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理事兼副秘書長朱曉娟的觀點,探店博主產生的原因主要是流量變現的需要,部分博主希望通過自己的流量和影響力,為相關商家起到推薦引流的作用,從而達到流量變現的目的。對商家來說,探店能夠起到廣告宣傳的作用;而對消費者來說,則能起到推薦、參考的作用。
同時在這一報道中也指出,據部分探店博主的表述,廣告占據其收入來源的絕大部分,并且“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探店領域也不可避免地產生了不少亂象”。例如收費容易滋生虛假宣傳等失信行為誤導消費者、商家也會因宣傳效果不佳與博主產生矛盾。而對于不依靠這類宣傳手段的商家而言,則使其處于了市場競爭的不利地位,甚至還要面對部分博主的“霸王餐”行為。
在這之中,與商家有直接利益關聯的探店顯然屬于軟廣,而相對于明晃晃地替商家“吆喝”,這樣更接地氣的分享顯然相比硬廣有著更強的滲透力,并且通常還有著更低的費用。因此這也是眾多商家及公司,會更多地選擇借助軟廣來宣傳的原因之一。
站在軟廣與硬廣都只是宣傳形式的角度下,無論探店還是種草筆記、網紅測評,這些也都是基于圖文、視頻等內容形式所進行的傳播。而用戶在一定程度上基于對博主的信任,也往往會選擇購買或消費,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用戶對內容價值的一種肯定。
在這個過程中,真實且有價值的內容贏得用戶的信任,而虛假宣傳則必然會導致失信,因此消費者反感的從來都不是廣告,而是過度美化或失實的虛假廣告。收費探店內容由于構成了廣告行為,而為了保障觀眾的知情權、保護消費者權益,專家建議此類收費探店視頻內容理應標上“廣告”字樣顯然并無太多問題。
然而,這件事的實施或許并不那么容易。首先對于內容平臺而言,顯然無法做到對每一篇圖文、每一條視頻的內容都進行詳細審核,并確定商家與博主間是否存在利益關系。
其次,“收費”本身也更是一個無從獲知的行為。例如目前存在的商家寄拍、好物試用等類型的推廣,并未涉及到金錢往來的情況下,界限顯然就更為模糊。據部分美妝博主透露,在其好物分享等類型的視頻內容中,也經常會包含自用推薦及商家推廣,但相當一部分博主并不會主動標識“推廣”字樣。
正如某知名UP主表示,“這是個新興行業,目前還沒有較為具體的政策法規來進行規范。但不管哪行哪業,我認為最起碼得做到真實,推薦的東西要對得起自己的良心,把自己真實的體驗和感受說出來,讓大家去判斷和選擇”。
其實,傳統媒體與自媒體做廣告都是商業使然,而硬廣與軟廣的存在也并非二元對立。無論電視廣告也好,還是如今的探店視頻、網紅測評也罷,都只不過是宣傳方式的一種,而整個行業的良性發展,則需要平臺、商家、博主等各方的努力。
隨著《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的推出,對直播帶貨、種草、網紅推薦等新型網絡營銷推廣活動也進行了規范,并點明了“以競價排名、新聞報道、經驗分享、消費測評等形式附加購物鏈接”的廣告性質。
而日前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印發的《商業廣告代言活動合規指引》中也已明確,含有商業植入廣告的綜藝節目中,參與的明星藝人、社會名人為植入的商品、服務進行推薦、證明,符合廣告代言人的定義,應履行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和義務。
不過就像如今影視劇的植入廣告已經越來越多,并且至今并未在其中標識“廣告”一樣。當消費者對各類宣傳促銷方式心知肚明的時候,如何減少廣告植入的不適感、怎樣滿足消費者對于真實有效信息的需求,顯然才是廣告的是重中之重。
本文來自微信公眾號 “三易生活”(ID:IT-3eLife),作者:三易菌,36氪經授權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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