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印發《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 版權保護為人工智能發展護航
國務院印發的《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明確指出人工智能是引領未來的戰略性技術,已成為經濟發展的新引擎和國際競爭的新焦點,要加強人工智能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促進人工智能創新成果的產業化,更好應對人工智能發展可能帶來的社會、倫理和法律等挑戰,到2025年初步建立人工智能法律法規、倫理規范和政策體系。
人工智能作為計算機科學的一個分支學科,跨越了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鴻溝,在許多領域不斷取得創新突破,改變了人們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由此催生的新技術、新產品和新產業,促進了文化產業的整體業態升級。大量的新聞稿件、音樂和美術作品出自于人工智能之手,《華盛頓郵報》《紐約時報》《衛報》和新華社、騰訊財經等國內外媒體已陸續引進了“機器人同事”;作曲機器人“Deep Bach”被稱為音樂界的Alpha Go;網紅人工智能微軟小冰已發展為能歌善舞、擅長寫詩繪畫的全能人才......人工智能的創造物越來越多,如果不加以保護的話,會產生很多社會問題、法律問題。人工智能之間可能會出現相互抄襲,也可能出現人類抄襲人工智能的現象。法律若不加以規制,這將是很混亂的局面,會阻礙人工智能產業的發展,也不利于文化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和良性循環。因此無論從激勵創新的角度,還是從促進文化產業健康發展、維護法律穩定性的角度,社會各界已經達成了共識,對人工智能創造物一定要進行保護。
至于應該用什么樣的方式對人工智能創造物進行保護,目前理論界和實務界還存在一些爭議。在現有的著作權法框架下,確實無法對人工智能的創造物進行有效保護,因為它無法被認定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著作權法是以人類智力為中心構建它的保護對象的。雖然人工智能已經從作為一個工具輔助人類創作,到現在開始獨立創作了。很多人工智能創造物在外觀上已經無法與人類的創作物進行區分,無疑屬于文學、藝術或科學領域內的“獨創性”表達,而且是可以復制的。但是人工智能的主體資格問題依然是其獲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最大障礙。北京互聯網法院2019年4月25日審結的菲林律師事務所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一審判決書亦以相關分析報告不是自然人創作為由,否定了其作品屬性。
孫玉榮作者為北京工業大學文法學部教授
因此,當務之急是要在人工智能創造物能否構成作品的問題上達到成共識。在此基礎上,利用《著作權法》修訂的寶貴契機,通過對相關條文的修改或者擴張解釋對人工智能創造物的版權保護加以規范。畢竟對人工智能進行專門立法比《著作權法》修訂這種模式啟動起來要緩慢和艱難,而我們討論問題和研究這些問題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給人工智能產業發展保駕護航。()